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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 織 章 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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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 |
|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「逢甲大學教育學程學生委員會」,以下簡
稱本學會。
聯繫,提升同學對教育之研究風氣。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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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會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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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凡為私立逢甲大學在學學生,經教育學程遴選辦法甄試
合格並完成報到程序,皆為本學會當然會員。 務。 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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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組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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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條 本學會以委員會為最高權力、決策及執行機構。 第十二條 委員會由教育學程一、二年級每班各派三名委員組成。 第十三條 委員會設主席一人,由委員會之委員互相選舉產生,由
最高票者當選,任期一年,屆滿不得連任。
、督促各部門之工作執行,並負行政督導之責。 ,各組人員由主席依委員專長分配之,每組長一名,由
主席指派。 舉辦各項藝文活動,並負責各演講、會議記
錄。
委員與主席之選舉,選舉由現任主席主持之。 一日止,為期一年,從當選年度之第二學期至下一學年 度之第一學期止。不得連任。第一屆因情況特殊,任期
自當選日起立即生效,迄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。
案會議若經兩次流會,主席得自行召開預算審核會議。
員二分之一同意,方得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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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經費 |
| 第廿二條 本學會之經費來源如下: 1.會員繳納之會費 2.學校補助 3.其他收入 第廿三條 本學會之預算案,於新任委員選舉後一個月內,由新任 主席召開預算審核會議,經委員會會議通過,方為正式 預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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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 會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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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四條 本學會會議分為委員會會議及會員大學。 第廿五條 委員會應由主席召集學期例會,由主席主持,各委員列 席備詢。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與會委員需達委員總數
三分之二以上,會議始得生效。但第十九條不在此限。 然會員連署請求,得召開臨時會。大會出席人數需達會
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,會議始得生效。 開臨時會員大會,經當然會員總數三分之二出席,出席
,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,始得生效。 同意,或召開會員大會,由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
,方始生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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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章 附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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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廿九條 章程之修訂,得由會員提修正案,經四分之一以上會員 連署,請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 ,修訂通過之。或半數以上委員提議,由主席召開臨時 委員會擬定修正案,經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通過後,
提交會員大會複決之。 送請課外活動組公佈後實施。修改時亦同。 |